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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带来的害处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在目前各地的实践中,工商局【jú】大多强【qiáng】制推广使用指定的公司【sī】章程模已简单、生硬、粗【cū】暴【bào】地越权【quán】替股东方去决定哪些商业安排【pái】可【kě】以被写进公司章程【chéng】,哪些不能。新法精髓在于赋予公司股东更多的自【zì】治权利【lì】。为了调整双方的权利【lì】义务关系【xì】,创业投【tóu】资模式通常会有独特的制度【dù】安排,比【bǐ】如,投资【zī】人对公司重大【dà】事项的【de】一【yī】票否决权,防止公【gōng】司通过【guò】发新股将投资人的股【gǔ】权摊薄。出【chū】于行政权力的傲慢【màn】和惯性,工商登记部门【mén】往【wǎng】往习惯性【xìng】拒绝把双方自愿约定【dìng】的制度安排写进公司章【zhāng】程,人【rén】为增加投资者和创业者【zhě】的【de】商业【yè】风险,为了让真【zhēn】实的商业安排得到执行【háng】,不少投资者【zhě】都会采用【yòng】各种【zhǒng】变通规【guī】避方法【fǎ】,出现阴【yīn】阳章程、阴阳股【gǔ】东合作【zuò】协议【yì】的现象。


  一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增加股东之间的合作风险:

  在【zài】目前各【gè】地的实践【jiàn】中【zhōng】,工商局【jú】大多强制推广使【shǐ】用指【zhǐ】定【dìng】的公司章【zhāng】程模已简单、生硬【yìng】、粗暴地越权替股东方去决定哪【nǎ】些商业【yè】安【ān】排可以被写进公司【sī】章程,哪些不能。如此强硬的行【háng】政【zhèng】干预【yù】,实质压缩【suō】了股东之间的【de】合作空间,变相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合作风险【xiǎn】。

  二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:

  新法【fǎ】精髓【suǐ】在于赋予【yǔ】公司【sī】股东更多【duō】的自治权利。以创业者与投资人关条为例【lì】,在创业【yè】的不同阶段,创【chuàng】业者与投资人在出【chū】资【zī】方【fāng】式与出资数额、出资进度与对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控制力方面并不对等。为了调整双方的权【quán】利义务关【guān】系,创业投资模式通【tōng】常会有独特的制度安排,比如,投【tóu】资人【rén】对【duì】公司重【chóng】大事项的【de】一票否决权,防止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通过发新股将投【tóu】资人的股权摊薄;创票的【de】兑现与离职时的股票回购制度,防止【zhǐ】创始股东【dōng】在【zài】创业【yè】初【chū】期就希【xī】看啦【lā】权离职对投资【zī】者造成【chéng】的【de】损害。这些制度安排都有【yǒu】其正常合理【lǐ】的商业考虑,也【yě】通常被交易【yì】方所接受。

  三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加大了各方交易成本:

  但【dàn】是,出于行【háng】政权力【lì】的傲慢【màn】和惯性【xìng】,工商【shāng】登记部门往【wǎng】往习惯性拒绝把双方自愿约定的【de】制度安【ān】排写进公司章程,人为增加投【tóu】资者和创业【yè】者【zhě】的商业风险,为【wéi】了让真实的商业安排得到执行,不少投资者都会【huì】采用各【gè】种变通规避方法,出现【xiàn】“阴阳章程”、“阴【yīn】阳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合作【zuò】协议”的现象。行【háng】政【zhèng】审批,却【què】无形中加大了【le】各方交易成本,也导致日后【hòu】的潜【qián】在风险。

  四、上海注册公司新法出台期待进一步明确:

  因此,我们期待国【guó】家进一步明确,工商【shāng】局对公司章【zhāng】程只做形式审【shěn】查【chá】,不审查实质【zhì】性内容,只要公【gōng】司章程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【zhì】性的【de】法,法律规【guī】定,工商登【dēng】记机关就应【yīng】该给【gěi】予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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