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册外资公【gōng】司的设立条件。在【zài】中【zhōng】国境内设立的合【hé】资【zī】经营企【qǐ】业,应【yīng】当能够促进中【zhōng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【jì】术【shù】水平的提高【gāo】,有利【lì】于社会主义【yì】现【xiàn】代化建设。国家鼓励、允【yǔn】许、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资【zī】经营【yíng】企业的行业,按照国家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【xiàng】规定【dìng】》及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执行【háng】。申请【qǐng】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【xíng】之一的,不【bú】予【yǔ】批准,。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,应当符合国家【jiā】的展政策和产业政【zhèng】策,遵守国【guó】家关于【yú】指导外【wài】商投资方向的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。申请设【shè】立合作企业,有下列【liè】情形之一的,不予【yǔ】批准,。设【shè】立外资企业,必须有利于【yú】中国国【guó】民经济的发展,能够【gòu】取得【dé】显著的经济效益。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设立外资企业,有【yǒu】下列情形【xíng】之一的,不予批准,。
注册外资公司的设立条件
一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中国【guó】境内设立的合资经营企【qǐ】业,应当【dāng】能【néng】够促进中【zhōng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【shuǐ】平的提【tí】高,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【shè】。国【guó】家鼓【gǔ】励【lì】、允许、限制或者【zhě】禁止设立合【hé】资经营企业【yè】的行业,按照国家《指导外商【shāng】投资方向【xiàng】规定》及【jí】《外商投资【zī】产业指导目录》执行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的;
(2)违反中国法律的;
(3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4)造成环境污染的;
(5)签订【dìng】的协议、合【hé】同、章程显属【shǔ】不公平,损害合【hé】资经营【yíng】一方权益的。
二、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中国境【jìng】内【nèi】举办中外合【hé】作经营企业(以【yǐ】下简称合作企业【yè】),应当符合国家的展政策【cè】和产业政策,遵守国【guó】家关于指导【dǎo】外【wài】商投【tóu】资方【fāng】向的规定。合作企业以举【jǔ】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企【qǐ】业为重点,但不限【xiàn】于这【zhè】两【liǎng】类企业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作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:
(2)危害国家安全的;
(3)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;
(4)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。
三、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设立外资企业【yè】,必【bì】须有【yǒu】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【fā】展,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【jì】效益。国家鼓励【lì】外【wài】资企【qǐ】业采用先进技【jì】术和设备,从事【shì】新【xīn】产品开【kāi】发,实现产品升级换代【dài】,节约能【néng】源和原材料,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【de】外资【zī】企业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(2)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;
(3)违反中国法律、法规的;
(4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5)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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