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【mín】法院受理【lǐ】公司清算案件,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【rén】员组成清算【suàn】组。清算组成【chéng】员可以从下【xià】列人员或【huò】者机构【gòu】中产生【shēng】,。公司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、董【dǒng】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。依【yī】法【fǎ】设立【lì】的律师事务【wù】所、会计师事【shì】务所、破产清【qīng】算事务所等【děng】社会中介机构。
人民法院【yuàn】受理公司【sī】清算案件【jiàn】,应当及【jí】时指定有【yǒu】关人员组成清算组。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【xià】列人员或者机构【gòu】中产生:
(1)公司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
(2)依法【fǎ】设立【lì】的律师【shī】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清【qīng】算事务所【suǒ】等社会中介机构;
(3)依法【fǎ】设立的律【lǜ】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【suǒ】、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<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【yòng】{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【guó】公司法)若干问题的规【guī】定(二【èr】)》第9条规【guī】定,人民法院指【zhǐ】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【xíng】之一的【de】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【jù】债权人【rén】、股东的【de】申请,或【huò】者依职权更换清算【suàn】组成员:
(1)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;
(2)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;
(3)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