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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时,债权债务如何处理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不管是何种【zhǒng】类型,为避免发生不必【bì】要的债权债务纠纷,在公司变更【gèng】过程中【zhōng】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应当如【rú】何处理呢?别着急,请看下文中的详细介绍吧!。依据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》、《工商【shāng】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管理办法》等法律规定【dìng】,公司可以【yǐ】修改公司章程,改变公司名称【chēng】、住所、经【jīng】营范围注册资本、法定【dìng】代表人【rén】等【děng】,对上【shàng】述内容的变【biàn】更均【jun1】应【yīng】当【dāng】办理变更登记,但上述内容【róng】的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不影响公司变更【gèng】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之【zhī】前的【de】债权债【zhài】务,仍由公司享有和【hé】承担。在变更登【dēng】记后,公司应以【yǐ】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、债务人,以免造成误解,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。无论股东是否变更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主体【tǐ】不变,公司的债权债务【wù】延【yán】续,对外还【hái】是由公司【sī】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。


  公【gōng】司变更可分为公司【sī】形式【shì】上的变更【gèng】与【yǔ】公司内【nèi】容上的不更。不管是何种类型【xíng】,为避免【miǎn】发生不必要【yào】的债权【quán】债务纠纷,在公司【sī】变更过程中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应当如【rú】何处【chù】理呢?别【bié】着【zhe】急,请看下文中的【de】详细介绍吧!

  一、公司形式上的变更

  公【gōng】司形【xíng】式【shì】上【shàng】的变更包括有公司【sī】名【míng】称、住【zhù】所、经营范围、注【zhù】册资本、法定代【dài】表【biǎo】人等方【fāng】面的变更。依【yī】据《公司法》、《工商登记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【lǜ】规定,公司可以修【xiū】改【gǎi】公司【sī】章程,改变公【gōng】司名称【chēng】、住所【suǒ】、经【jīng】营范围注册资本、法定代表人等,对【duì】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办理变更登记,但上述内容的【de】变更【gèng】不影响公司变更登【dēng】记之前的【de】债权【quán】债务,仍【réng】由公【gōng】司享有和【hé】承担。不过,在变更登记后,公司【sī】应以书面【miàn】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债权人、债务人【rén】,以免【miǎn】造【zào】成误解,带【dài】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【jiū】纷。

  此外,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:

  1、法【fǎ】定【dìng】代表人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后的公司要【yào】承担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【zhài】务,即使新的法定【dìng】代表人与前任法定代【dài】表【biǎo】人【rén】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债【zhài】务和经【jīng】济纠纷, 但所签协议仅为内部【bù】协议,对第三【sān】人没有拘束力,不【bú】能对抗债权人。

  2、前任法定代表【biǎo】人作【zuò】为公司股东,若其出资不【bú】足或抽逃出资的,即使法定代【dài】表【biǎo】人变【biàn】更,也需要【yào】在出资不足部分对变更【gèng】前的【de】公【gōng】司债【zhài】务承担责任。

  二、公司内容上的变更

  1、公司组织形式变更

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【dìng】,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【gèng】并不影【yǐng】响公司【sī】对其【qí】债务的承担。

  比【bǐ】如《公司法》第【dì】9条有明确【què】规定:“有限责任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变【biàn】更公【gōng】司形式后,原【yuán】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债权【quán】、债务由变更【gèng】后的公司承继。”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依法【fǎ】变更其组织形式后【hòu】,原公司不再【zài】存【cún】续,但原公司的债权、债务不会【huì】因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动【dòng】消失【shī】。为了有【yǒu】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从法【fǎ】律上确认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后的债权、债务的【de】归属,避【bì】免纠纷。

  2、公司股东变更

  无论股东是否【fǒu】变更【gèng】,公司【sī】主体【tǐ】不变【biàn】,公司的债权债务延【yán】续,对【duì】外还【hái】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。在签【qiān】订【dìng】股权转让前,原股东【dōng】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【zhī】新【xīn】股东,并经双方确认后【hòu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。变更【gèng】后债【zhài】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【fàn】围内承担。如【rú】变更【gèng】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【gōng】司债务(如【rú】对外担保责任、未【wèi】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【wài】欠款【kuǎn】等)并造成公【gōng】司损失的,新股东可追究原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的违约责任。

  原股东还可【kě】与【yǔ】新股东以内部协议约定债权债务的承担【dān】方式,但是该【gāi】协议【yì】仅对内有效,不能对抗第【dì】三人【rén】。

  3、公司分立、合并

  (1)公司分立

  《民法通则【zé】》第四十四【sì】条第【dì】二款规定,企业法人分立、合【hé】并,它的权【quán】利和【hé】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【yǒu】和承担。

  《合【hé】同【tóng】法》第九十条规定,当事人分立的,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【yǐ】外,由分立的法【fǎ】人或者其他【tā】组织对【duì】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【yǒu】连带债【zhài】权,承【chéng】担连带债务【wù】。

  《公司【sī】法》第一百七【qī】十六条规定,公司【sī】分【fèn】立前【qián】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。但是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在分立【lì】前【qián】与债权人就【jiù】债务清偿【cháng】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【yǒu】约【yuē】定的除外。同时,公司应当【dāng】自【zì】作出【chū】分【fèn】立决议之日起十【shí】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【bào】纸上公【gōng】告。

  综上,有限【xiàn】责任公司分【fèn】立【lì】的,分【fèn】立前的债权债【zhài】务一般由分立后【hòu】的公司承担【dān】连【lián】带责任,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【táo】避公司【sī】债【zhài】务。

  (2)公司合并

  公司合【hé】并分为吸收【shōu】合并与新设【shè】合并两【liǎng】种方式,不管采用何【hé】种【zhǒng】合【hé】并方式,合并各【gè】方的【de】债权、债务【wù】,应当由合并后存续【xù】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。在具体操作【zuò】上,《公司法【fǎ】》第一百七十三条【tiáo】有明确规【guī】定:“公司合并【bìng】,应【yīng】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【hé】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【fù】债表及【jí】财产清单。公司【sī】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【shí】日内通【tōng】知债【zhài】权人,并于【yú】三十【shí】日内在【zài】报纸上公告。债【zhài】权人自接到【dào】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未接到通【tōng】知书【shū】的自公【gōng】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【nèi】,可以【yǐ】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【gòng】相应的担保【bǎo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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