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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使用费可税前扣除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《企业所得税【shuì】法【fǎ】》及其【qí】实【shí】施条例运行以来【lái】,不少纳税【shuì】人咨询子公司使【shǐ】用母公司的商标与分公司【sī】使用【yòng】总公【gōng】司的商标,该不【bú】该支付商标使用【yòng】费,以及所支付的商标使【shǐ】用费能否【fǒu】在【zài】税前扣除。分公司【sī】与【yǔ】总【zǒng】公司之间的【de】商标使【shǐ】用费,总公司无需计入收【shōu】入【rù】,分公司无需计【jì】入费用,也就不存在税【shuì】前扣除这个问题【tí】。由于母公【gōng】司与【yǔ】子公司属于不同【tóng】独立法人【rén】企业,存在着控制与【yǔ】被控制的关联【lián】关系,应当按照独【dú】立企业之间的公【gōng】平交易原则来确定商标【biāo】使用费的价格,作为企业正常的【de】费用进行税务处理。子公【gōng】司使用母公司的商标所【suǒ】支付的商标使【shǐ】用费,母公司【sī】应【yīng】当按照企【qǐ】业间【jiān】的【de】独立交易【yì】原则来确认收入,子公司支付的商标使【shǐ】用【yòng】费只要符合关联企业【yè】之间的规定,就可以按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【chú】。


  《企业【yè】所得【dé】税法》及其实施条【tiáo】例【lì】运行以来,不少纳税人【rén】咨询子公【gōng】司使用母公司【sī】的商标与分公司【sī】使用总公司的商标,该不该支付商【shāng】标使用费,以【yǐ】及所支【zhī】付的商标【biāo】使用【yòng】费能否【fǒu】在税前扣除。在此提醒纳税人【rén】注【zhù】意,子公司使【shǐ】用母公【gōng】司的商标与【yǔ】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标,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在【zài】税务【wù】处理上是不【bú】同的。

  首先【xiān】,需要明确什么是【shì】商标使用费。商【shāng】标使【shǐ】用费属于特【tè】许权【quán】使用费之一,《实【shí】施条例》第二十【shí】条有明确【què】的定义,是指企【qǐ】业提供商标权的使用权取得【dé】的收入【rù】,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商【shāng】品权使用【yòng】人应付商品【pǐn】权使【shǐ】用费的日【rì】期确认收入的实现。商标权【quán】是【shì】单一性质的法【fǎ】定权利,又称商【shāng】标专用权,是【shì】指经【jīng】依法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【rén】支配【pèi】其注册【cè】商标【biāo】并禁止他人【rén】侵害的非他性权【quán】利,包括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【tā】使【shǐ】用权、收益【yì】权、处分权【quán】、续【xù】展权和禁止他人侵【qīn】害的【de】权利【lì】等。

  其次,需要明确商标使用能否税前扣除。根据《实施条【tiáo】例【lì】》第四十九【jiǔ】条的规【guī】定,企业内【nèi】营业机构之【zhī】间【jiān】支付的特【tè】许【xǔ】权使用费,不【bú】得【dé】在税前扣除。由于企业【yè】所得税【shuì】法【fǎ】采【cǎi】取法人所得税,企业分支机构属于企业总机构的组成部分,不【bú】是一【yī】个对外【wài】独立的实体,不能【néng】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,应由企业总【zǒng】机构统一代表来进行汇总纳税。在实际经营【yíng】过【guò】程中,企【qǐ】业出于管理和生【shēng】产【chǎn】经【jīng】营等因素的【de】需要,可能采取相对独【dú】立的内【nèi】部分支机【jī】构管理,分【fèn】支机构在企业【yè】总机构内部具【jù】有相【xiàng】对【duì】独立【lì】的资产、经营范围等,这就可能【néng】使这些分支机【jī】构之间可能【néng】发生类似于【yú】独立【lì】企【qǐ】业【yè】之间进【jìn】行所【suǒ】谓【wèi】提供经营管【guǎn】理服务,如支付商标使用费。但企业内【nèi】部分支机构之【zhī】间进【jìn】行的这类业务活【huó】动【dòng】属于内部业务活动【dòng】,在缴纳【nà】企业所【suǒ】得税时,由于他们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【nà】税人,需由企业汇总纳税,所以对【duì】于这些【xiē】内部业务【wù】往来所产【chǎn】生的费用,均【jun1】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【chú】。也就是说【shuō】,分公司与【yǔ】总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费,总【zǒng】公司无需计入收【shōu】入,分公司无需【xū】计入费【fèi】用【yòng】,也就不存【cún】在税前扣除这个问【wèn】题【tí】。

  这【zhè】里需要【yào】注意的是,子公司使用【yòng】母公司的商标权所【suǒ】支付的【de】商标使【shǐ】用费【fèi】,是不属于《实施【shī】条【tiáo】例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【bú】得税前扣除的特许权使【shǐ】用费。由于母【mǔ】公司【sī】与子公司属于不【bú】同独立【lì】法人企业,存在着控制与【yǔ】被控制【zhì】的关联关【guān】系,应当按照独【dú】立企业之间的【de】公平交易原【yuán】则来【lái】确定商标使用费的价格【gé】,作为企业正常【cháng】的费用进【jìn】行税务处理。

  第【dì】三,需【xū】要明【míng】确商【shāng】标使用【yòng】费如何扣除。《企业【yè】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【kuò】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【jīn】、损【sǔn】失和其他【tā】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第四十一【yī】条规定,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【de】业务往来【lái】,不【bú】符合【hé】独立交【jiāo】易原则【zé】而减少【shǎo】企业或者【zhě】其关联方【fāng】应纳税收入或者【zhě】所得【dé】额的【de】,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【diào】整。同时,《实施条例》第一【yī】百【bǎi】二【èr】十三条规【guī】定,企业与其【qí】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,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【zé】,或者企【qǐ】业实施其他【tā】不具有【yǒu】合【hé】理【lǐ】商业目【mù】的安排的,税务机【jī】关有权在【zài】该业【yè】务发生【shēng】的纳【nà】税年度起10年内,进行【háng】纳税调整。综上所述,子公司使用母【mǔ】公司的商标所支付的商标使用【yòng】费【fèi】,母公司应当按照【zhào】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【yuán】则来【lái】确认收入,子公司【sī】支付的商标使【shǐ】用费只要符合关【guān】联企业之间【jiān】的规定,就【jiù】可【kě】以按计入费用在【zài】税前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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